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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6条。
二、许可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电力线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2、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3、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
三、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文件(包括发文、签发人、单位印章),个人除外,并说明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介绍、组织代码;
2、发改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3、有选址意向的,须附有相应测绘资质部门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并标明选址意向位置。没有选址意向的,待规划选址后补送地形图;
4、对于大型建设项目,要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5、依法需要环保、土地、林业、农林、无线电、地震等部门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责任部门:
用地规划科、乌达规划分局、海南规划分局。
五、审查标准:
申请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六、审查与决定
1、标准:对已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或核准的,我局不再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直接作为审批依据;
2、程序: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和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经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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