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
二、许可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电力线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2、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3、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
三、申办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文件(发文、签发人、单位印章)个人除外;组织代码;
3、经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由市规划局(驻区办事处)确认载明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4、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其他文件;
5、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
6、旧城改造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出让挂牌成交确认书及规划意见书;
7、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旧城改造的应提交同比例的现状图。
8、涉及到园林、消防、人防、水务、环保等部门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责任部门:
用地规划科、乌达规划分局、海南规划分局。
五、审查标准:
申请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六、审查与决定
1、标准:对已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或核准的,我局不在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直接作为审批依据;
2、程序: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和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经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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