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准
一、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确定需要验线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派人验线,经验线合格后,发放验线合格证,并准予施工。
《乌海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进行以下管理:(一)收到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验线;(二)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必要的查验;(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提交材料
(1)填写的《乌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 规划意见书、建筑工程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核准的变更图及文件。同时交验原件。
(3)建设工程证许可后监管查验记录。
(4)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单及现场定点放线图。
(5)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
(6)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图(1:500或1:1000)。
(7)建筑施工竣工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总平面图、鸟瞰图及单体四个立面效果图、配套管线图、多角度拍摄的竣工照片若干张);
(8)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相关部门验收意见
(1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核准流程
(一)规划管理科预审竣工验收检查前所需材料及人防、消防验收审核意见;
(二)规划管理科会同规划用地科、规划工程科,五日内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对建设工程位置、高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核验,提出初审意见;
(三)局长办公会审定,作出决定;
(四)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凭证。
(五)对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须经处罚后,履行公示、听证程序、补办规划变更许可手续后,方可验收核准。
注:1、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2、有违法行为不能补办手续的建设工程,只验收原审批部分。
四、验收小组
组长 规划管理科科长
副组长 规划用地科科长
副组长 工程规划科科长
组员 规划管理科、用地规划科、工程规划科工作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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